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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捉奸敲詐勒索案新進(jìn)展:情夫被訴返還“不當(dāng)?shù)美?,未出?br />
新京報訊(記者劉思維)山東淄博男子路某某捉奸后,收受前妻情夫補償金被控敲詐勒索,服刑6個月后再審改判無罪,日前此案有新進(jìn)展。7月2日下午,路某某父親起訴路某某前妻的情夫返還2.5萬元“不當(dāng)?shù)美?,該案在淄博市張店區(qū)人民法院開庭審理。庭審過后,新京報記者從原告及其代理律師處獲悉,被告劉某某未出庭,而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答辯狀。法官宣布擇日宣判,原告方表示如果對方返還2.5萬元,可以接受調(diào)解。
2021年3月,被告人路某某當(dāng)場捉奸后收妻子情夫2.5萬元“補償費”,路某某因此被法院判決犯敲詐勒索罪,刑期6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。路某某服刑期滿后,持續(xù)進(jìn)行申訴。2024年10月8日,該案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,路某某被改判無罪。
路父的代理律師、北京富力律師事務(wù)所律師王艷濤提供給新京報記者的起訴書顯示,路某某前妻的情夫劉某某在被捉奸現(xiàn)場付給路某某2.5萬元補償金后,劉某某以路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為由,向公安機(jī)關(guān)報案,導(dǎo)致路某某在2021年5月7日被公安機(jī)關(guān)刑事拘留。在此期間,路父為盡快給兒子辦理取保候?qū)彛謴?fù)人身自由,曾在2021年5月12日向敲詐勒索案的“被害人”情夫歸還2.5萬元。但隨著案件改判,原告認(rèn)為,被告占有這筆錢于法無據(jù),應(yīng)當(dāng)返還。訴求為,被告返還2.5萬元并支付利息。
王艷濤律師介紹,本案被告劉某某未出庭,法官宣讀了他的答辯狀,劉某某在答辯狀中表示,路父將路某某敲詐他(劉某某)的2.5萬元歸還給他(劉某某),這筆錢是路的非法所得,不是自己的非法所得。
王艷濤介紹,庭審尾聲,法官詢問原告是否接受調(diào)解,其答復(fù),如果被告返還2.5萬元,可以接受調(diào)解。
新京報記者致電劉某某,對方一直未接電。
編輯 楊海
校對李立軍
來自: iPhone客戶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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